“不论在全市哪个区,只要是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不仅将被没收,还将按家畜每头500元、家禽每只100元予以罚款。”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三项特区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