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辽宁省大连市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大连市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发;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 至 4 级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1) 按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即基本养老金和补贴);2) 按月领取定期伤残补助金,1 至 4 级标准分别为 80 元、70 元、60 元、50 元;3) 生活护理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 至 10 级的,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16 个月、14 个月、12 个月、10 个月、8 个月、6 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 工伤死亡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含 1 至 4 级因工伤残后死亡),享受以下待遇:1) 丧葬费为 6 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48 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鉴定为 1 至 4 级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24 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具体赔偿办法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解释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