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 周岁以下按 本人月缴费工资的 0.8%;35 周岁以上 45 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 工资的1%;45 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 1.5%。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