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