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援助﹕ 居港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的居港规定﹕
a.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及 b.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注﹕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综援。(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的规定。
(3)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4) 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