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查明的事实并不算是新证据,因为它在一审阶段已经存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被查明、确认或者采信,因此在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可能会被再次提出以便更好地说明案情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原审未查明的事实向上诉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上诉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确认并作出更合理的判决。此时,未查明的事实并不算新证据,而是原先已经存在的证据材料。
当然,在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未查明事实是在一审阶段之后新发现或者新获得的证据材料,那么这些新的证据材料可以被视为新证据,需要重新进行举证、确认和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