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如下:
一、广东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广东驾驶员有下列广东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逆向行驶的;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