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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时间:2025-04-10 23:44:34
答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地块耕地破坏进行鉴定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含五亩,下同)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含十亩,下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行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建耕地破坏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来自土地、农业、水利、生态环境、规划、测绘、法律等方面,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五人,由各行业单位推荐,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耕地破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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