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实施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