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钟孔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六万元(人民币,下同);判处其余1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宣判后,钟孔平等18人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