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病保险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二是完善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同比例救助,普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1万元,其中,普通门诊年度救助不超过2万元。
三是完善住院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按相应救助类别比例救助,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