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如果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只是婚后夫妻一方的名下,而非继承自夫妻双方的家庭,则该房子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儿媳是没有继承该房屋使用权的权利的。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在该房屋中的份额。此外,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儿媳可以享有夫家宅基地使用权或继承权。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