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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保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14 05:51:13
答案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为我矿环保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各单位环保减排工作的考核管理,确保实现集团公司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根据《井矿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有关环保减排的制度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环保减排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完成井矿集团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及任务。

  第三条对各单位的环保减排考核,由矿环保减排办公室在矿环保减排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末、年末组织一次。

  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保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各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总结,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各回采、掘进工作面矸石产出排放情况、锅炉房及食堂炉渣、粉尘排放情况、各环保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注浆站设备完好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环保减排完成指标,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考核计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环保减排任务均视为未完成等级。

  第七条考核程序采用单位自查、环保减排办复查、核准的方式

  第八条评分标准

  参考环保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

  年度考核奖惩措施

  第九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超额完成”的部门,在矿环保减排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奖励2000元。

  考核等级为完成的,奖励1000元。

  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扣除年度考核任务奖,并在考核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上报环保减排办公室。

  第十一条对在环保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在环保减排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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