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的界定标准如下: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学生。
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
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