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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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需进行退库的,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同时退库。
该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