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60至70岁的员工实行灵活就业制度,他们可以选择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可以更改岗位或以兼职、勤工俭学等形式从事劳动,但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同岗位同工作能力员工的水平。
此外,60至70岁的员工享有特殊休假权,单位应为他们安排不少于每年五天的特殊休假时间,用于照顾家庭或远足旅游等。
单位不得在员工年满60周岁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自愿离职。同时,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总之,劳动法为60至70岁的员工设立了多项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他们保持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同时也为他们晚年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福利。